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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零售行业发展迅猛,而供应商在市场博弈中处于弱势,使“零供矛盾”非常突出。昨日(18日),深圳市工商局联合市贸工局、零售商行业协会、供应商联合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要求从即日起启用深圳零供合同示范文本。该合同从“进场费的缴纳、促销活动、促销员派驻和商业贿赂”等多个方面对零售方进行了行为约束。据悉
,目前该合同范本已开始在几家大的零售单位进行试点。
据市贸工局副局长张涞临介绍,近10年来,深圳零售业超常扩张。据统计,现在全市共有商业网点14万个,总部设在深圳的全国连锁店也有十几家之多,无论是总销售额还是零售网点,深圳都在全国各大城市中名列前茅。其中,全国百强连锁零售企业深圳拥有9家,是全国拥有数最多的城市。去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1523亿元,增幅高于GDP增幅1.5个百分点,对全市经济增长贡献率排在所有产业的第二位。
但在零售行业强势发展的背后,“零供冲突”时有发生,霸王条款、不平等、不公平交易现象很多。其中最明显的是,巧立名目设置非产品价格的合同费用项目就达60种以上。
为此,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零供企业的意见,深圳正式出台和启用《深圳市超市商品购销合同》、《深圳市超市商品代销合同》两个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
变化1
进场费管理费均不得收取
针对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问题,新版合同约定了商品标准条形码代编码服务费、商品促销服务费、商品代销费等主要收费项目,但取消了诸如进场费、通道费、赞助费、管理费以及其它各种不合理收费及五花八门变相收费、罚款等。
变化2
零售商不能强迫供货商参加促销
针对零供之间容易引起纠纷的促销收费问题,新版合同要求零售商应制定《促销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合同时向供货商明示。双方约定的促销目的、方式、时间、特定的销售位置、所提供的服务内容、费用支付办法、返利标准等具体事宜均在协议中列明。双方可就节日促销活动日期进行约定,零售商不能单方面自己随意强迫供货商参加。
变化3
超市不可随意支使供货商派驻的促销员
在零售商借用供货商派店员工上,供货商派驻商场的促销员属于供货商雇员,该促销员在商场的行为规范则服从超市的统一管理。但超市不可随意支使供货商派驻的促销员,否则须向该促销员支付与超市员工同等的劳务费。
变化4
合同引入反商业贿赂条款
新合同也专门就反商业贿赂做了规定。供货商须承诺,不向零售商的任何人员提供礼品、现金、样品、餐饮等任何形式的利益,若被发现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企图换取订单,或更有利的价格、货架资源,或虚报送货量,降低商品质量,或比他人更短的付款期限时,超市方将立即停止与其的商业合作关系或订单,并向执法部门举报。而如有零售商的任何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要求供货商进行商业贿赂,供货商也可检举。
供货商态度
“大型商场仍可变相收费”
“虽然合同范本取消了各种不合理收费,但零售商仍可能以其他名目变相收取进场费等项目。”深圳家电行业供货商袁先生以他所在的家电行业为例,如果与大型商场签订购销合同,最经常遇到的变相收费项目是“商场装修费用”。
“与大型的家电卖场签订大宗家电购销合同时,规定供货商支付给零售商10万元到20万元的装修费用,这样的不合理收费是很常见的。”
“零售商完全可以不按范本签约”
食品行业供货商杨先生对此也有同感:“购销合同范本没有相应的执行、监管办法,没有制定强制性使用该合同的法规,也没有明确的监管部门。”他对购销合同范本真正发挥的作用表示怀疑。
杨先生认为,零售商完全可以不按照该合同范本签约。至于不合理收费,零售商可以采取《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不合理收费项目列在合同附件上。杨先生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应的监管法规。
◎十大霸王条款◎
供应商须年年促销且承担全部费用
供应商须永远以最低价供货
零售商有权单方面调低货价
供应商提价须经零售商同意
商品质量问题均由供应商承担
商品不旺销供应商须担责
供应商须承担条码工本费
商品失窃受损由供应商承担损失
供应商不按时送货赔偿量化
商品检验费用及补损由供应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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